≈≈芯片产业ETF 159310≈≈维赛特财经www.vsatsh.cn(更新:24.11.28) 【1.基金大事记】 【2024-11-28】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 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4年11月28日起,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流程与规则请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适用基金范围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主代码 1 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30000 2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310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2024-11-14】关于投资者对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业务申请因非交易日(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影响延后确认的提示性公告 关于投资者对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票基金(美元)业务申请因非交易日(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影响延后确认的提示性公告 因香港天文台上午九点整(香港时间)后及下午五点整(香港时间)前悬挂 【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根据《瑞银(香港)中国机会股 票基金(美元)招募说明书》规定,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为瑞银(香港)中国 机会股票基金(美元)(“本基金”,基金代码:968151)非交易日,当日的申购、赎 回申请将视为下一个交易日提出的申请,确认时间也将顺延,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咨询 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并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投 资者投资本基金时,请认真阅读《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基金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投资者应特别关注对于内地投资者的 特殊风险及香港互认基金的特有风险,请详细参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 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2024-11-08】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 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4年11月8日起,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具体流程与规则请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适用基金范围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主代码 1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36 2 天弘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20 3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41 4 天弘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57 5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59 6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77 7 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97 8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5290 9 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5330 10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98 11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603 12 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73 13 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380 14 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70 15 天弘创业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36 16 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390 17 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03 18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59830 19 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660 20 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685 21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549 22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310 23 天弘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30000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2024-10-29】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4年10月29日起,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310,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流程与规则请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2024-09-0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改聘日期 2024年9月2日 改聘前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改聘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基金主代码 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文化新兴产业股票 164205 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沪深300ETF联接 000961 天弘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500ETF联接 000962 天弘中证医药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医药100 001550 天弘中证证券保险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证券保险 001552 天弘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数增强 天弘中证500指 001556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银行ETF联接 001594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创业板ETF联接基金 001592 天弘上证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上证50 001548 天弘中证8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800 001588 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电子ETF联接 001617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ETF联接 001629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ETF联接 001631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创业板ETF 159977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ETF联接 008114 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沪深300ETF 515330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发起式联接 008590 天弘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数增强 天弘沪深300指 008592 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电子ETF 159997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ETF 159998 天弘甄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甄选食品饮料 009875 天弘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500ETF 159820 天弘中证科技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科技100指数增强 010202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银行ETF 515290 天弘国证消费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国证消费100指数增强 010771 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智能汽车 010955 天弘中证光伏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光伏 011102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ETF发起式联接 011040 天弘中证农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农业主题 010769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 159841 天弘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光伏产业ETF 159857 天弘国证A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国证A50指数 010953 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ETF 159873 天弘创业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创业板300ETF 159836 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新能源车 011512 天弘创业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天弘创业板300ETF发起式联接 011316 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ETF 159703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ETF 159859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ETF发起联接 012552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ETF联接 012894 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ETF 517380 天弘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人工智能 011839 天弘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医药指数增强 012401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ETF 159736 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ETF 517660 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机器人ETF 159770 天弘国证建筑材料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国证建材指数 012405 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 012559 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新材料指数 012561 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ETF 517390 天弘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1000指数增强 014201 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造增强 012212 天弘华证沪深港长期竞争力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华证沪深港长期竞争力指数 014153 天弘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MSCI中国A50互联互通指数 015037 天弘国证龙头家电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国证龙头家电指数 013053 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ETF发起联接 014564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ETF 159603 天弘新华沪港深新兴消费品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新华沪港深新兴消费 013888 天弘中证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细分化工指数发起 015896 天弘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 012328 天弘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创业板指数增强 015794 天弘国证2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国证2000指数增强 017547 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ETF 159685 天弘国证绿色电力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国证绿色电力指数发起 017174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工业有色金属主题指数发起 017192 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机器人ETF发起联接 014880 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ETF发起联接 019171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ETF 159549 天弘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上证科创板50成份指数发起 020873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ETF 159310 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ETF发起联接 021159 天弘中证全指通信设备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全指通信设备指数发起 020899 天弘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上证科创板100指数增强发起 021385 天弘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指数发起 021532 天弘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汽车零部件主题指数发起 021621 天弘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软件服务指数发起 021535 天弘中证央企红利5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央企红利50指数发起 021561 天弘中证油气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油气产业指数发起 021619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上海金ETF 159830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天弘上海金ETF发起联接 014661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上述变更事项,已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已按照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2024-08-2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4年8月21日起,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流程与规则请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适用基金范围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主代码 1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36 2 天弘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20 3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41 4 天弘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57 5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59 6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77 7 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97 8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5290 9 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5330 10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98 11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603 12 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73 13 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380 14 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70 15 天弘创业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36 16 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390 17 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03 18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59830 19 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660 20 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685 21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549 22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310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2024-08-20】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财富”)协商一致,中民财富已不再受理投资者对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认购、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自2024年8月31日起,本公司将终止中民财富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赎回业务。已通过中民财富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可于2024年8月31日(不含该日)前自行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或赎回业务。投资者未做处理的,本公司将直接为投资者将存量份额转至本公司直销平台。敬请投资者妥善做好安排,后续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平台按照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查询等相关业务。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请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2024-08-0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鹊财富”)协商一致,自2024年8月5日起,终止喜鹊财富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相关销售业务。已通过喜鹊财富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者,可于2024年8月5日(不含该日)前自行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业务。投资者未做处理的,本公司将直接为投资者将存量份额转至本公司直销平台。敬请投资者妥善做好安排,后续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平台按照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查询等相关业务。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请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八月二日 【2024-05-28】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4年5月28日起,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具体流程与规则请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适用基金范围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主代码 1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36 2 天弘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20 3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41 4 天弘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57 5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59 6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77 7 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97 8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5290 9 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5330 10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98 11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603 12 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73 13 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380 14 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70 15 天弘创业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36 16 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390 17 天弘中证新材料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03 18 天弘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280 19 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660 20 天弘中证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685 21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549 22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310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2024-05-20】关于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关于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为促进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芯 片产业ETF”)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4年5月20日起,本公司 选定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芯片产业ETF(159310)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2024-05-1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 券公司的公告 自2024年5月13日起,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具体流程与规则请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适用基金范围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主代码 1 天弘中证食品饮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36 2 天弘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20 3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41 4 天弘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57 5 天弘国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59 6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77 7 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97 8 天弘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5290 9 天弘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5330 10 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998 11 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603 12 天弘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873 13 天弘恒生沪深港创新药精选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517380 14 天弘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770 15 天弘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59830 16 天弘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549 17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59310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2024-05-06】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自2024年5月6日起,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59310,以下简称“本基金”)新增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流程与规则请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事宜: 1、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2024-04-30】关于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为促进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芯片产业ETF”) 的市场流动性和平稳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 服务》等有关规定,自2024年4月30日起,本公司选定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芯片产业ETF(159310)流动性服务商。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30日 【2024-04-30】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24年4月30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场内简称:芯片产业 ETF,基金代码:159310。经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截至2024 年4月29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089元。上市首日本基金以该基金份额净值 1.009元(四舍五入至0.001元)为开盘参考价,并以此为基准设置涨跌幅限制, 幅度为10%。 截至2024年4月29日,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 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4.77%,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客户服务电话:95046; 网址:www.thfund.com.cn。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2024-04-2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ETF 基金主代码 15931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04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申购起始日 2024年4月30日 赎回起始日 2024年4月30日 注: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芯片产业ETF”。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包括: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10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8333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092812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33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热线: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人:余洁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热线: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68634510-88193 联系人:李欣 客户服务热线:95351 网址:www.xcsc.com (1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甘蕾 客户服务热线:95322 网址:www.wlzq.cn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18610734266 联系人:郭力铭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400-860-1555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站:www.dwjq.com.cn (1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电话:13581634385 联系人:高洋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139 联系人:夏帆 客户服务热线: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1861283525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热线:95318 网址:www.hazq.com (2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电话:021-20333333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085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东方财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热线: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86-10-56673898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热线: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电话:021-20655630 联系人:党敏 客户服务热线: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2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一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6907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热线: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29)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0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9039 联系人:郑旷怡 客户服务热线:95309 网址:www.dxzq.net (3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8250812 联系人:占文驰 客服:956080 网址:www.gszq.com (3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668 联系人:张吉安 客服: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3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联系人:刘熠 客服: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联系人:周俊 客服: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4)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电话:0311-66006248 联系人:刘漫 客户服务热线:0311-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3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9 联系人:曹梦媛 客服: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6、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目前仅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跨市场股票ETF场内申赎模式,未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开通场外实物申赎模式(指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业务系统以深、沪证券市场组合证券办理跨深、沪证券市场交易型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允许的申赎模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或大宗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之间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3)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2024-04-25】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4年4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4年4月25日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046)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2024-04-25】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4月30日 公告日期:2024年4月25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3 二、基金概览...........................................................................................................................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7 六、基金合同摘要.................................................................................................................11 七、基金财务状况.................................................................................................................11 八、基金投资组合.................................................................................................................13 九、重大事件揭示.................................................................................................................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1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18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9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 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天 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场内简称:芯片产业ETF 3、基金代码:159310 4、2024年4月23日基金份额总额:233,981,080.00份 5、2024年4月23日基金份额净值:0.9972元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3,981,080.00份 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8、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4月30日 9、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 国投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中信证券、中信证 券(山东)、中信证券华南、国信证券、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湘财证券、万联证券、东吴证券、方正证券、浙商证券、华安证券、东 海证券、中泰证券、国金证券、恒泰证券、华金证券、中金财富、东兴证券、国 盛证券、西部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财达证券、南京证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 24年1月29日证监许可【2024】199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周六、周日 和节假日不受理)进行发售。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投资者可直接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业务。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233,967,744.00 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 利息共计13,336.00元人民币(含计入基金资产的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资金产生 的利息)。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已于2024年4月17日全部划至本基金托管人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金托管账户。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于2024年 6月21日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73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33,981,080.00份, 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 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基金份额0.00份,占基 金份额总量的0.0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 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 量的数量区间为0.00份。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于2024年4月18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4年4月18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33,981,080.00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4]307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4年4月30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芯片产业ETF 5、基金交易代码:15931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33,981,080.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4年4月23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731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35,171.0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4年4月23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为55,387,064.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23.6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为178,594,01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76.33%。 (三)截至2024年4月23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序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深圳前海玖瀛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玖瀛5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12,000,583.005.13% 2上海证券-国君资管3 189FOF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上海证券护 航FOF单一资产管理 计划10,000,194.004.27%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004,683.003.42% 4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申优江龙贰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2,533,472.001.08% 5龚华平2,460,730.001.05% 6北京昊青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昊青致远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2,000,097.000.85% 7张岩1,932,414.000.83% 8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申优金星3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1,587,372.000.68% 9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申优北极星6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431,844.000.61%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1,049,079.000.4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总经理:高阳 信息披露负责人:童建林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注册资本:5.143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20408K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 合计10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设置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了充足的人员配 置。 本基金管理人业务部门主要分为投资研究、市场营销、风控合规、基金运营、 技术保障等部门。其中,投研部门主要负责投资研究、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 作;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产品营销和市场推广等工作;风控合规主要负责公司 及业务全流程合规保障、风险控制等工作;基金运营和技术保障主要负责会计估 值与核算、注册登记等日常运营业务以及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上述部 门的设置为基金运作等各环节做好充分准备。 4、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有员工703人,其中97%以上具有 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高管9人,投研体系169人、市场营销部门199人、基 金运营部50人、技术研发部167人、风控合规内审部37人、产品部8人、品 牌市场部11人,大数据中心8人,人力财务综合45人。 5、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文批准,于2004年11 月8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5.143亿元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天津,在北 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川、浙江设有分公司,并在北京设有子公司。自成立 以来,始终秉承“稳健理财,值得信赖”的理念,坚持为投资者带来优质的基金 产品和理财服务。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含专户和子公司产 品)资产管理总规模11863.88亿元。其中,公募基金资管规模11652.54亿元; 专户规模171.48亿元;子公司产品规模39.85亿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 共管理191只公募基金,业务范围涵盖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现金管理、 衍生品投资等。 6、本基金基金经理 林心龙先生,光学工程专业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8月加 盟本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历任天弘中证沪港深线上消费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1月至2023年06月)、天弘中证科创创业 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07月至2022年08月)、天弘中证科创 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05月至2024年01 月)、天弘中证科创创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08月至2024年04月)、天弘中证沪港深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至2024年04月)。现任本公司基金经 理、基金经理助理。天弘中证新能源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 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 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电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高端装备制 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沪港深科技龙头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芯片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人工智能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461078.763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20〕1242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总部位于上 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也是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的核心金融服务平台之一。光 大证券先后于2009年8月18日和2016年8月18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788.SH/06178.HK),是一家A+H股上 市券商。受益于光大集团的协同效应和品牌优势,光大证券各业务条线均衡发展, 各业务板块相互协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品链,主要业务居行业前列。 2、主要人员情况 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托管本基金相适应的业 务人员。光大证券资产托管部配备有专门的托管运营团队,平均从业年限10年 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比100%,其中硕士研究生占比60%;人员来自托 管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知识结构涉及金融、财会、法律、 信息技术、审计等,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多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 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经济师、期货从业等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光大证券于2020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光大证券资产托 管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经验丰富的专业 服务团队,安全高效的核心业务系统,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运作模 式,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披露,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本期末 2024年04月23日 资 产: 银行存款213,544,450.12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28,064,162.10 其中:股票投资28,064,162.10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贵金属投资- 其他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债权投资- 其中: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其他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应收清算款-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13,336.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资产109,883.70 资产总计241,731,831.92 负债和净资产本期末 2024年04月23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8,375,630.42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15,936.32 应付托管费1,593.62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交税费- 应付利润- 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负债9,560.45 负债合计8,402,720.81 净资产: 实收基金233,981,080.00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651,968.89 净资产合计233,329,111.11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241,731,831.92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截至2024年4月23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28,064,162.1011.61 其中:股票28,064,162.1011.61 2基金投资-- 3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13,544,450.1288.34 8其他资产123,219.700.05 9合计241,731,831.92100.00 2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26,128,511.0711.20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935,651.030.83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28,064,162.1012.03 2.2(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3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603501韦尔股份26,5002,471,920.001.06 2300604长川科技87,1002,306,408.000.99 3300346南大光电76,0001,729,760.000.74 4688200华峰测控16,2001,611,900.000.69 5688981中芯国际38,2101,570,813.100.67 6002371北方华创5,1001,544,586.000.66 7300666江丰电子36,3001,501,368.000.64 8688041海光信息17,9911,288,515.420.55 9688012中微公司8,4601,136,178.000.49 10603986兆易创新12,800953,600.000.41 3.2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未发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 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13,336.00 6其他应收款- 7其他109,883.70 8合计123,219.70 11.4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24年04月23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2024年4月19日发布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公司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 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相关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 还工作;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监管 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提供或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 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应符合法定最低要求;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在本基金成功募集并运作之后,如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占本基金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联 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代表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 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 的调整等);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且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定最 低要求。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2024-04-19】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4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天弘中证芯片产业ETF 基金主代码 15931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年4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弘中证 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芯片产业ETF” 。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号 证监许可【2024】199号 基金募集期间 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 验资机构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 2024年4月17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1735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233,967,744.00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 13,336.00 募集份额(单位:份) 有效认购份额 233,967,744.00 利息结转份额 13,336.00 合计 233,981,080.00 其中: 募集期间基金 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 认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其中: 募集期间基金 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 购本基金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的条件 是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 2024年4月18日 注:1、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额的数量区间为0.00份(含利息折份额)。 3、本基金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0份(含利息折份额)。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th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9504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2024-04-02】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24年1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9号)。 2.本基金类别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自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进行发售。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6.本基金管理人可办理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股票发售。 7.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 8.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发售代理机构具体详见“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三)销售机构”。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的,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还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已购买过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10.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不高于0.80%。 11.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披露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本公司在募集期内可能新增或变更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网站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046)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16.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如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时,可能在一定时间后被剔除指数成份股,或由于尚未达到指数剔除标准,仍存在于指数成份股中。为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针对前述风险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降低配置比例或全部卖出,或进行合理估值调整,从而可能造成与标的之间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请参见相关公告。本基金通过办理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在T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T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赎回或者大宗卖出;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当日可竞价卖出,T+1日可用于申购ETF份额或大宗卖出。本基金暂时不开通场外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业务,若基金管理人日后开通该申赎模式的,将提前发布公告,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芯片产业指数。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选取业务涉及芯片设计、制造、封装与测试等领域,以及为芯片提供半导体材料、晶圆生产设备、封装测试设备等物料或设备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待选样本; (3)在上述待选样本中,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50名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不足50只时全部纳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s://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天弘中证芯片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内简称:芯片产业ETF 基金代码:159310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本基金类型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交易型开放式。 (三)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三)销售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在募集期内可能新增或变更销售机构,投资者可留意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网站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046)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八)基金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缩短或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1、认购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按每笔认购份额确定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M) 认购费率 M〈50万份 0.80% 50万份≤M〈100万份 0.50% M≥100万份 每笔1000元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可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8%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3.认购份额的计算 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2、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价格×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并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1.00×0.8%=8元 认购金额=1,000×1.00×(1+0.8%)=1,008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1.00=2份 认购总份额=1,000+2=1,002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采用网上现金方式认购1,000份本基金,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该投资人需准备1,008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1,002份基金份额。 3、认购确认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4、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2、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有效的网下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有效认购款项的利息和具体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费用=500,000×1.00×0.5%=2,500元 认购金额=500,000×1.00×(1+0.5%)=502,5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1.00=100份 该投资人所得认购总份额为: 认购总份额=500,000+100=500,100份 即,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500,000份,认购费率为0.5%,假定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该投资人的认购金额为502,500元,可得到500,100份基金份额。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5、清算交收 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原则与认购限额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芯片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2、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中证芯片产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者认购申报数量异常、长期停牌、流通(减持)受限或存在其它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3、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者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者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当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T日中证芯片产业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芯片产业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芯片产业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芯片产业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T日的均价。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 投资者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需支付的认购费用(或佣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的,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或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以基金份额支付认购费用(或佣金),则认购费用(或佣金)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认购费用(或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和股票B各10,000股和2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股票A和股票B的均价分别为14.94元和4.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和20,000股股票B,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4.94)/1.00+(20,000×4.50)/1.00=239,400份 认购佣金=1.00×239,400×0.8%=1,915元(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可认购到239,4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1,915元的认购佣金。 例:续上例,假设该投资者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者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239,400/(1+0.8%)×0.8%=1,900元(保留至整数位) 净认购份额=239,400?1900/1.00=237,500份。 即该投资者最终可认购到237,500份基金份额。 4、清算交收 (1)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认各股票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投资人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佣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计算认购份额,并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佣金,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代理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上海和深圳的股票分别过户至本基金在上海、深圳开立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2)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认购数据对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检查并冻结,并将检查冻结股票的情况发回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根据登记机构的检查冻结投资者股票账户的情况,初步确认各个投资者的有效股票认购数量。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有效股票认购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认购费,并由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机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在机构投资者指定的证券账户上,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5、认购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特别提示 投资人应确保其用于认购的股票没有权利瑕疵,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证券交易所允许以股票认购ETF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投资者开户 1、账户的开立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深圳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现金或网上现金认购,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本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 ②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的,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③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还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④已购买过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拥有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投资人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可撤单,申请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五、网下现金认购 (一)直销机构 1.认购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9:30至17:00。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 (3)深圳A股账户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原件和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个人版),机构投资者签署《开放式基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机构版); (5)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6)填妥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7)基金管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认购需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以下基金直销资金账户: 账户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康路支行 银行账号:0302011229300234825 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联行号:102110000156 投资人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确保认购期间每日17:00前到账。 5.注意事项: (1)投资人在认购时不能使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而需使用深圳A股账户卡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2)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账户,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在本基金发行截止日的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可被认定为无效认购。如由于网银系统原因导致到账时间晚于当日17:00的,可顺延至当日下午企业网银关闭的最后时间。 (3)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资金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发售代理机构 1.认购时间: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投资者直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 (1)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基金管理人或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自2024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12日(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直销机构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述日期的9:30一17:00;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芯片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3.认购手续: (1)如投资人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公告的中证芯片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的,则应开立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 (2)如投资人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基金公告的中证芯片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除了持有深圳证券账户外,还应持有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用以认购基金份额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指定交易证券公司还应为同一发售代理机构。 (3)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中证芯片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如需撤销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七、清算与交割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上现金认购及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和/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 2.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8日 客服电话:9504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1996年4月23日 联系人:窦华宸 联系电话:021-22167436 (三)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和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4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95046 2、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九州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网信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或减少,请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10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电话:027-65799735 联系人:付研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18610734266 联系人:郭力铭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6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10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调整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林佳璐 联系人:林佳璐 十、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名单如下表所示,但是募集期结束前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芯片产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的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者认购申报数量异常、长期停牌、流通(减持)受限或存在其它异常情况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002049 紫光国微 600703 三安光电 688120 华海清科 002156 通富微电 600745 闻泰科技 688126 沪硅产业 002185 华天科技 603160 汇顶科技 688153 唯捷创芯 002371 北方华创 603501 韦尔股份 688200 华峰测控 002409 雅克科技 603893 瑞芯微 688213 思特威 300223 北京君正 603986 兆易创新 688220 翱捷科技 300346 南大光电 605358 立昂微 688234 天岳先进 300474 景嘉微 688008 澜起科技 688256 寒武纪 300604 长川科技 688012 中微公司 688385 复旦微电 300661 圣邦股份 688037 芯源微 688396 华润微 300666 江丰电子 688041 海光信息 688409 富创精密 300672 国科微 688047 龙芯中科 688439 振华风光 300782 卓胜微 688052 纳芯微 688521 芯原股份 301095 广立微 688072 拓荆科技 688536 思瑞浦 301269 华大九天 688082 盛美上海 688728 格科微 600460 士兰微 688099 晶晨股份 688981 中芯国际 600584 长电科技 688107 安路科技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 =========================================================================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完全准确,所提供的信息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维赛特财经不对因该资料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 担任何责任。 2、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 的股票没有利害关系,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维赛 特财经不对因据此操作产生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